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019-4-19 14:20:54 点击:
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取消认证。
(3) 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认证。
(4) 2017年8月21日起,新办企业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认证的范围。
(5)2018年4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6) 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3.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个人购买住房几年后再转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税收优惠时间如何计算?
答:两年。以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时间孰早开始计算,到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止。
5.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
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
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3)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
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的企业类型和取消时间?
答:(1)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认证。(2)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取消认证。
(3) 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认证。
(4) 2017年8月21日起,新办企业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认证的范围。
(5)2018年4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6) 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3.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个人购买住房几年后再转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税收优惠时间如何计算?
答:两年。以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时间孰早开始计算,到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止。
5.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
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
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3)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
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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